| 法律实务|健身房“跑路”后,如何追回预付的充值卡费用? |
| 查看:0 发稿日期:2026/03/19 23:55:20 |

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等推出的记名/不记名充值卡均属于“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即:先收钱,再多次或持续享受服务)
为解决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就上述情况作出细化规定。
此处以笔者所在地区相关判决为例:
01
(2025)陕0112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2民初9901号
当事人
原告:陈x。
被告:西安x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
2022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入会合约》,约定原告支付2430元成为被告会员,有效期5年,原告遂向被告支付了2430元。被告于2022年10月正式开业,原告开始使用其会员权益,……2024年3月4日,被告停业,未再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协议,被告退还293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入会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入会费用2430元,自2022年9月23日起享受5年会员服务,但被告门店自2024年3月4日停业,无法再向原告提供服务。因原告的会员权益使用期限未满,现因被告无法提供会员服务,提出的可以转店继续提供服务的意见也未获原告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入会合约》,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费用,应当扣减原告已使用服务期间的费用。关于剩余服务费,双方确认《入会合约》的期限为5年,即2022年9月23日至2027年9月23日共1826天,即使按照被告陈述买2年送3年,考虑到市场中普遍存在以“赠送”方式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做法,应认定被告已承诺收取相关费用后向原告提供5年服务,即作出了以打折后的优惠标准计收服务费的承诺,现被告于2024年3月4日闭店,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共529天对应的服务费金额应当予以扣减,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退还1726元(2430元÷1826天×1297天)。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应以1726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主张之日2024年11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未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使用私教课,依照协议书约定视为放弃课程权利,对于退还私教课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其委托律师出庭及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解除原告陈x与被告西安x有限公司2022年9月23日签订的《入会协议》。
二、被告西安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退还入会费1726元。
三、被告西安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资金占用费……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健身房“跑路”后,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健身房向消费者退回预付的费用。
01
如健身房与合同签订人不一致呢?
实务中仍存在健身房经营者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等情况(即:名义经营者),在此情况下因名义经营者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收取款项,消费者即可合理相信名义经营者受到《服务合同》的约束,故该种情况下名义经营者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02
写字楼、商场有无责任?
因健身房多位于写字楼、商场中,消费者如发现写字楼或商场未审查健身房的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形式审查义务)即将场地出租的,导致不具有资质的健身房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办卡、充值)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可以请求出租者(写字楼、商场等)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后续出租者可向租赁场地的经营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有无惩罚性赔偿?
我国为维护市场环境、倡导经营者及消费者诚信交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健身房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不诚信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消费者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1保存并收集证据
保存健身房或美容院的实体/虚拟会员卡、留存双方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向对方缴费的相关凭证、与对方的聊天记录等(转账记录、pos机小票等);
2收集对方的违约证据
对方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闭店通知等;;
3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向本地的1234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进行反映、投诉;
4仲裁/诉讼
依照合同约定,有关仲裁委、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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