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时效临近届满怎么办 |
查看:0 发稿日期:2025/04/09 17:47:10 |
2019年岁末,湖北省武汉市暴发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此后,疫情迅速蔓延全国,疫情防控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现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措施做出简要解答。
一、诉讼时效简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不丧失诉讼权,但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则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其除外情形分两类:第一、其他性质的请求权,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二、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除抗辩权外均有自己的期间制度,与诉讼时效期间无关。但对于侵害支配权中人身权转化而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犯物权转化而来的普通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三) 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时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有两种,分别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优于普通诉讼时效,其一般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等就出于对特殊领域的法益保护需求对诉讼时效进行了专门规定,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但不论是普通还是特殊诉讼时效,如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才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为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二、新冠疫情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与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如下: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上述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与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下:(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本次疫情是否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1、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尽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预见。本次疫情不论是其爆发时间、爆发地点、延续时间、影响范围均为一般公民甚至专业人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不能预见的;不可避免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后果,虽然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也采取了相关措施,仍然不能阻止事件及后果的发生。本次疫情的突发性与迅速扩散性决定了不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措施,此次疫情的发生均是不可避免的;不可克服是指事件后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所左右和控制。就现阶段医疗救治情况来看,暂未找到根治的方法,确诊人数和死亡人数还在不断增加,现阶段的疫情确属不可克服。综上,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而此处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次疫情自爆发后迅速蔓延全国,确诊人数和疑似病例逐日增加,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了较大威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本次疫情确定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防控措施。封路、封村、交通管制、强制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广泛使用。结合以上两法及本次疫情实际情况,本次疫情确属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因本次疫情影响主张权利,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本次疫情与“非典”具有高度可比性,可类比适用当时出台的诉讼时效中止相关规定
本次疫情与2003年爆发的“非典”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公示的乙类传染病,且均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性质,故,两次疫情具有高度可比性。2003年“非典”爆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于2013年4月8日废止)第三条 明确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那么,本次疫情中如因为同样的情形导致行权人不能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也应当类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进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本次疫情是否直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法律对积极行权者的奖励,即如果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那么法律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从而更长时间的保护权利人利益。因此,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是由权利人或义务人主观意愿引发的法律行为,而本次疫情是一场突发事件,并非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由,故,本次疫情本身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法律建议
考虑到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笔者建议:
第一、权利人自查自己的请求权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是,可依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预估是否可能因为此次疫情导致诉讼时效届满,避免因权利性质界定失误导致失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尽管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如果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并举证证明权利人行权已过时效,权利人此时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止,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建议及时保存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据以备诉讼中举证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可采用律师函、催款函(留存邮寄单据)、电话催款(录音)、即时通讯催款(留存通讯记录)、邮件催款、电子立案(多法院已经开通网上立案通道)等多种方式积极行权,促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保护自己的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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