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复工的“逆行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
查看:0 发稿日期:2025/04/09 17:46:29 |
2019年12月以来,我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地陆续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心。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随着疫情的发展,病毒感染人数不断增加,2月1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又相继发布了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除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保障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外,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通知发出后,部分企业负责人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认识还不到位,盲目自信、心存侥幸,甚至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者心态,为了过分追求一己私利,不惜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前复工,成为了万众一心防控疫情的“逆行者”。
在此,特别提醒这些“逆行者”,私自提前复工将有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发布的《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属于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违反者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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