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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查看:0  发稿日期:2025/04/09 17:45:06

一、我国法律对传染病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传播方式、速度以及对人类危害程 度的不同,将其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甲类属于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乙类属于严格管理传染病,如2003年肆虐一时的非典,就是此类;丙类属于监测管理传染病,如常见的流行性感冒。

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定性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国家有权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引发的疫情,国家有权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已经发生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三)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四)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前述(三)中的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四、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一)何谓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均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规定,即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换言之,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合同约定的地震、瘟疫、海啸、戒严、战争等情形。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可抗力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是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也纯属偶然;其二是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即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也无法阻止它发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从而难以确切地规定它的范围,加之各国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对它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二)此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019年12月以来,新冠疫情从湖北武汉开始蔓延全国。2020年1月25日,为应对疫情,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史 无前例地在正月初一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到今日零时,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8018例,死亡563例。

连日来,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采取紧急行动,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打响了疫情防控的总体战。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全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车暂停运营,没有特殊原因市民不能离开武汉,同时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随后,因疫情呈高发态势,多地政府又发出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的通知。截至1月30日,31个省市区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特别重大)响应。

通过对此次新冠疫情事件的梳理,首 先,不难看出该事件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医学专业人员,都无法预见。其次,此次疫情非因某人的主观意愿造成,客观上也是不可控制的。显然,此次疫情具有不可抗力所具有的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控制的客观性的显著特征,是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五、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合同当事人,面对疫情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我们认为,如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事件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二)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机构申请开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作为维权依据,以备不时之需。

(三)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怠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反之则可能因逾期支付构成违约。

(四)若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义务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链接:南京市贸促会出具首批8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作者:南京市贸促会,文字及图片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2月3日,南京市贸促会根据该市出口企业的申请,出具了首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南京市部分外贸出口企业在货物生产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如期履行。南京市贸促会根据中国贸促会的有关规定,利用南京市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渠道,采用“不见面办公”形式,帮助企业在线申请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涵盖申请企业4个客户共计89笔订单、价值476.4万美元的合同。首批8份证书已经通过快递形式寄送至企业手中。

南京市贸促会人士表示,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企业可通过中国贸促会的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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