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德律师助未成年人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 |
查看:0 发稿日期:2025/04/09 17:11:26 |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经过对案件仔细研究、深入分析后与被害人协商,与检察官多次进行沟通,公诉机关最终对孙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简介
2022年初,孙某与朋友去市区某购物广场溜冰场玩乐,期间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冲动之下便过去用手朝被害人脸部打了一拳,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迪德律所刘洋律师即介入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及家属答疑解惑,后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一、分析卷宗、厘清案件事实,确定不起诉思路
2022年10月,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害人“漫天要价”,提出巨额赔偿,双方分歧极大,在侦查阶段一直不能达成和解,孙某家属最终决定委托刘洋律师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因时间紧迫、能否取得谅解对本案极为重要,迪德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全身心投入该案工作。在对全案事发起因、经过等案卷证据的细节进行梳理,并经与当事人、部分证人一一沟通,确定本案辩护思路:争取不起诉。
二、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囿于审查起诉时间限制及二零二二年疫情管控情况,刘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克服办案城市封城月余困难,多次跨省出差与承办人沟通,与被害方协商寻求谅解,面对赔偿分歧极大的双方,辩护律师从情理、法律、事实等角度进行沟通,最终协调双方达成合理赔偿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本案不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刘洋律师对孙某进行了社会危险性审查、社会调查、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观护帮教审查,签订帮教协议等辩护程序,在后期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中详细阐述案件情况,书写多份辩护意见,充分利用国家帮助、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通过充分辩护,辩护人对诸多罪轻情节进行了充分阐述,获取了检察院初步支持。检察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某附条件不起诉。本案取得了法律、社会评价有机统一的满意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解读: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本身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起诉的案件,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正常起诉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只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有悔罪表现,作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才实施的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没有“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解读: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人,适用对象为普通主体自然人。这类案件即使起诉,法院一般也作无罪或免除处罚决定。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条件有“犯罪情节轻微”,量刑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等需要矫正,确有必要接受一定时期监督考察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解读:在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考虑个案情况,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对存在不良行为习惯和偏差,需要一段时间对其进行干预和矫正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因多种原因缺乏外部监护条件(例如家族贫困、父母离异、或常年在外务工、或服刑等),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没有不良习性自愈能力,直接回归社会不让人放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对其实行一定期限考察帮教,约束其行为,矫治其心理疾病,引导其向善,帮助其早日适应和回归社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洋,陕西迪德律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注于合同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诈骗等)、企业涉税合规辩护(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逃税罪等)、强制执行及集资诈骗、非吸等财产犯罪刑事辩护。
合作交流微信号:1509109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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