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德案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故意杀人案两度不捕 |
查看:0 发稿日期:2025/04/09 08:51:24 |
刑事案件如何多点有效辩护?刑辩律师侦查阶段工作如何开展?
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向办案人员反映情况等方式,直面现实困难,坚持不懈地向办案单位反映对本案事实认识。律师意见最终获得采纳,当事人二次不予批准逮捕,取保侯审。
2001年9月,西安市某城中村一户出租屋内发生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为该房屋的承租者,邻居称当天傍晚曾有四名男性找过被害人并在室内发生过争吵。待四人离开后,邻居发现被害人已死亡,随后报警。
2019年,李某作为出现在事发现场的四人之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司法文书显示,因被害人欠付装修工程款,甲某、乙某、丙某商量到被害人家里索要。案发当天,甲某、乙某、丙某将凶器用衣物包裹放在纸袋内提着准备去被害人住处,走到路边准备打车时碰见甲某的老乡李某。四人便一起乘坐出租车前往被害人住处,下车后四人一起往被害人居住的房屋走去,李某途中分发刀具、安排望风。甲某一人进入二楼被害人居住室内,甲某进入房间时,曾让李某提着纸袋。甲某后与被害人在屋内发生争吵和打斗,致被害人死亡后四人乘坐出租车离开。
办案机关认为甲某等四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李某后于2019年7月31日及2020年12月20日两次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谢晨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李某侦查阶段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和审查需要考虑的因素:
辩护律师分析后认为,现有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批准逮捕。
(一)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故意。
1、李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从无嫌隙,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前往现场并非基于个人业务等原因。
2、没有证据表明李某与他人进行犯意联络。
李某没有参与事前预谋,当天出现在案发现场是因为李某和甲某原就相识,在老家是邻居。2001年李某来陕从事装修工作,虽并不与案涉其余三人共事,但因在西安的住所较近,也经常在一起玩,因而见过乙某和丙某。案发当天,李某吃完晚饭在街上转碰见甲某便想和他们一起出去玩。看见他们打车出去,没有问去做什么,就和他们一起上了出租车,并跟随其他人到达受害人房屋外。
3、李某的行为和现场情况不能认定其知悉他人犯意。
关于所谓的“望风”,现有证明三人安排李某望风的证据不足。到达被害人所在房屋外时,没有人告知李某来干什么,也没有人明确安排李某进行所谓望风。李某在房外等候时,房外紧邻的水池尚有人在洗衣,但李某并没有采取驱离、遮掩、通报等方式排除他人注意,或对实行人通风报信。
关于对凶器的认知。本案中可能是作案凶器的物件被严密包裹,放在袋子里。从外观来看不能判断其形状和物品类别。李某下车时,才看见乙某手中提着一个纸袋,里面是用衬衣包裹着一个东西。虽然李某曾在被害人家门口时短期提着纸袋,但随后是其他人将纸袋拿进被害人房间。纸袋内凶器既不是李某准备的,也不由李某提进现场,李某自始至终不知道纸袋中衬衣包着物品。
(二)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伤害或杀人的行为
李某并没有进入被害人的房屋,没有实行犯罪;也没有采取望风等帮助行为。尤为重要的是,当李某听到房间里面有争吵和异常声响时,随即离开现场,下楼告知他人里面打架,表示要离开。结合前面分析,这种了解到他人犯罪即表示离开的行为,不仅表明其没有犯意,也能证明其没有在现场实施任何对犯罪进行支持的行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李某对本案的态度
李某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能从数千里外按时赶到办案单位,如实说明案件情况,并愿意接受任何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辩护人因此建议不与批准对李某的逮捕。
(四)李某一贯表现良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李某先后两次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两次不予批捕,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一)辩护经过和曲折
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被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区看守所。李某家属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本案辩护期间,律师与李某多次会见了解案情,详细询问办案机关讯问的情况,以及多次讯间内容、供述的差别。待分析从李某处了解的情况后,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就案情进行沟通,坚持认为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某区分局提请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未被批准,于2019年9 月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理了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0日,李某再次被刑拘。辩护律师就再次被羁押问题,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多次会见李某,就再次羁押期间办案机关讯问的问题核实确认,与办案机关再次沟通。某区公安分局提请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未被批准,于2021年1月2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两次取保的时间均为刑事拘留后第37天!
(二)侦查阶段的事实辩护
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体工作内容,一直以来业界存在着不同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关于在侦查阶段可否就事实部分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做了一定的探索,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办案单位接待、向办案人员反应情况等方式,依法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全面分析。在技能层面,不仅要分析犯罪嫌疑人陈述案情的逻辑和完整性,还需考虑办案机关多次讯问的问题,讯问的角度,更要对比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不同、不同陈述的原因。
律师应力争保持与办案机关一样的关注点,坚持不懈地向办案单位反映对本案事实的认识,最终意见获得采纳。
(三)感谢办案单位客观及耐心
案件办理期间,因信息不对称,律师仅就掌握的部分事实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但办案人员给予了极大的耐心,不厌其烦地听取律师意见,最终能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结果。
第二次为当事人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已是当天的晚上10点,走在数九寒冬的街头,心头是一腔温暖,街边灯火愈发灿烂,而今掩卷深思,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之路,任重道远!
(文中除李某外皆化名,信息来源于公开资料及程序性法律文书)
谢晨律师,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陕西省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西安市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实务、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联系电话:1337903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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