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Slide Next Slide
News Center
法律简报

最 高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242.3元
查看:0  发稿日期:2023/12/25 16:44:05

中国法院网讯 最 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 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应对营改增,合同要从这10个方面调整
  下一篇:陕西省统计局:2015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

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
电 话:029-88378608
029-88378628
传真:029-88378699
监督电话:029-88825968
邮 箱:deedlawyer@163.com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财富中心I期A座205

版权所有: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陕ICP备16001893号-1
技术支持:蓝色海岸

联系我们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手机站

  • 您的私人顾问 9:00-18:00.
  • 400-000-0000 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