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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报

最 高法: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
查看:0  发稿日期:2023/12/25 17:12:17


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

——对《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的解读


最 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新规解读



《补充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 高法同时下发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做了指导性规定。可见其诚意满满。详言如下:

虚假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明确对于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其他当事人到庭调查。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客观上增加了弱势一方的救济途径;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避免在实务中审判人员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非法债务

非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不仅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明确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可见,此次最 高法发布的《补充规定》和《通知》,不仅遵从法律规定,还考虑到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有利于社会正气的彰显。




典型案例

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赵某诉项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规定》出台前,实务中对于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情形的处理已具实质审查的趋势。如在“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原告赵某起诉被告项某、何某夫妻索要借款,项某认可债务,何某否认债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观察到,项某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但在法院审查追加被告过程中,原告及项某一再反对何某参加本案诉讼,有违常理。同时查询到,项某银行账户在同期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再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向他人借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另调查到项某与妻子何某的第三次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法院开庭时,项某拒绝到庭。原告赵某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具有现金出借能力。但庭审中其亦表示借款时负担着巨额购房贷款,前后矛盾。综上,长宁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补充规定》将司法实践中的共识,进行统一规范,既符合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能够从实质方面考虑并保护婚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真正使人民在个案中感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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